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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央企混改指引,明确资产审计评估环节操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9/11/11 11:19:51 作者:信息办

近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提出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要科学设计改革路径,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改革成本。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拟混改企业的资产范围确定后,由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操作指引》明确,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合理确定纳入改革的资产范围,需要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无偿划转、产权转让、产权置换等方式。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拟混改企业的资产范围确定后,由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混资本”资产审计评估环节操作要点。


1.财务审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1)关于选聘审计机构。选聘审计机构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综合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选聘的审计机构近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承担同一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的评估业务,与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2)关于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出具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差额竞争方式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评估机构。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记录;掌握企业及所在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评估对象为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涉及增资扩股事项的,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和增资企业共同委托。


(2)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经国资委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负责备案;经中央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被评估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


(3)重点关注事项。一是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日期。如果期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二是评估范围应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范围一致。三是纳入评估的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应当权属明晰、证照齐全。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五是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前,应当按照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


附件: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二、国务院文件
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8.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9.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1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19.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
20.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2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2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
2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2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25.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
26.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2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28.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3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
3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3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
3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
35.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3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37.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38.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39.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40.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
41.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42.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
4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295号)
44.关于印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
45.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
46.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4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
48.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资本〔2019〕28号)
4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资本〔2019〕45号)  

来源:评估师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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