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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3/15 11:46:17 作者:信息办

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四上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予支持科技部门的各类项目和补助,不予支持工信、发改部门除新建投资项目以外的的各类项目和补助,不予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

第三条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企业自有资金研发投入部分,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总量补助和增量补助累加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一)总量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10万元的总量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按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200万元的总量补助。

(二)增量补助:企业上年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增长的,按新增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量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增量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一般应低于研发投入统计数据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对纳入全国科技统计的驻郑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依据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认定额扣除市财政科技资金支出额认定,按照总量补助和增量补助累加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单位自主立项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已获得研发费用补助的单位,次年再次申请补助,其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增速不低于5%。

(一)总量补助: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认定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补助。超过1亿元(含)给予1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补助金额增加100万元,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增量补助: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认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新增R&D经费支出认定额按10%予以补助,增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企业和高校院所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由市财政局、科技局按照企业和高校院所研发费用投入总量、增量及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等实际测算确定。

第六条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承担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建设任务。对各类建设主体新获批并通过评估(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新获批并通过验收(评估)的省级研发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估(考核、验收)为优秀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鼓励新引进大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的,经评估,可给予不超过研发中心建设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条 加强全社会研发投入统计。加快建立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各类研发主体要做好科研会计科目设置,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培训指导,强化研发投入动态监测,做到应统尽统。

第十条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加强考核评价。制定《郑州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和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郑政办〔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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